人民法院報: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屬性,竊取虛擬貨幣行為構成竊盜罪

WEEX 唯客博客, PANews 12月7日消息,人民法院報發布《非法竊取虛擬貨幣行為的刑法定性》文章,指出竊取虛擬貨幣行為構成竊盜罪。一般認為,作為經濟上的財物,必須具有價值性,包括效用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稀少性體現在虛擬貨幣總量恆定,並非可無限供應。可支配性體現為虛擬貨幣使用非對稱加密技術,其存在「錢包」(即地址)內,取得地址及私鑰後即可控制虛擬貨幣。效用性體現為虛擬貨幣作為特定的資料編碼,必須經過「挖礦」方可生成,而「挖礦」凝結了社會抽象勞動。在現實生活中,虛擬貨幣可進行轉讓、交易,獲得可計算的經濟利益,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因此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屬性。 竊取虛擬貨幣行為構成非法取得電腦系統資料罪。 「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其他方式對資訊的記錄」的定義。虛擬貨幣產生並存在於電腦網絡,在技術屬性上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一串數位組合,具有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的刑法屬性。虛擬貨幣具有資料性,非法竊取虛擬貨幣的行為構成非法取得電腦系統資料罪。 在確定竊取虛擬貨幣行為屬於非法取得電腦系統資料罪和竊盜罪的想像競合後,面臨涉案虛擬貨幣價值如何計算問題。由於虛擬貨幣價格隨時在變動,實務上應秉持公平、合理、便利的原則進行客觀認定。既然虛擬貨幣作為財物,非法佔有他人虛擬貨幣行為構成財產犯罪,則以被害人損失數額作為涉案數額,符合財產犯罪數額計算的基本原則。但基於虛擬貨幣受供需關係及人為炒作因素,其價格會呈現較大幅度增值或貶值變動。因此,將計算涉案虛擬貨幣數額定為被告實施犯罪時而非被害人購買虛擬貨幣時較為合理。 WEEX交易所官網:https://www.wee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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