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使用「加密資產證券」一詞並非指加密資產本身為證券,而是包括與其相關的銷售和分配合同

WEEX 唯客博客, ChainCatcher 消息,Coinbase 首席法務官 Paul Grewal 披露,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針對 Binance 提交的修正訴狀第 6 號腳註顯示:「正如本法院指出並且 SEC 重申的那樣,SEC 使用 『加密資產證券』 這一術語時,並不是指加密資產本身是證券;相反如 SEC 自第一起加密資產 Howey 案例以來一貫堅持的那樣,該術語只是一個簡寫。 參見 Telegram 案,雖然作為簡寫參考很有幫助,但案中的證券並不僅僅是加密資產,它不過是一個字母數字密碼序列,案件中的證券包括圍繞加密資產的銷售和分配的完整合同、預期和理解。 然而,為避免任何混淆,修訂后的訴狀不再使用該簡寫術語,SEC 對可能引起的混淆表示遺憾。」 WEEX唯客交易所官網:wee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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